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根据工作要求,现面向我市各市场主体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5038487@qq.com。
单位 | 序号 | 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 需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若不涉及,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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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