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皓(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3****0018):
你认为被申请人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仙复补字(2024)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年8月9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14528402716)第一次向你邮寄送达仙复补字(2024)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1日,因你明确表示拒收,邮局未能妥投,邮件于8月12日退回本机关。8月14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16447927816)第二次向你邮寄送达仙复补字(2024)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6日,因你再次明确表示拒收,邮局未能妥投,邮件于8月19日退回本机关。8月20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你联系,未联系上你。8月21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与你联系,仍未联系上你。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仙复补字(2024)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仙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二楼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