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高登记效率,从实际上解决办理营业执照时无产权证、层层转租的合同难收集、产权证标注地址与实际地名不符等问题,避免出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反复跑、多头跑、重复跑。
二、制定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现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市场主体住所的定义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六、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的场所
(一)违法建筑房屋;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七、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情形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的行业,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八、主要内容
《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登记管理办法》共十八点,主要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申报要求、负面清单、审查要求、监督管理和附件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至四条为改革原则,分别阐明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的原则,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定义。
(二)五至七条为申报要求,分别阐明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承诺的内容、申报承诺主要的要求、申请人的义务以及申报的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等。
(三)八条、十三条为负面清单,分为“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场所”和“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场所”两种类型;明确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四)九至十二条、十四条明确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各类情形。
(五)十五条为监督管理举措,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制度,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六)十六条为企业设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形。
(七)十七条为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八)十八条为本办法施行日期。
九、相关问答
1.提问:哪些市场主体可以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回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都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但曾虚假申报被查实、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2.提问:进行住所申报后,还需要提交房产证吗?
回答:住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即无需再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所证明、租赁备案证、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提问: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可以做其他用途使用吗?
回答:《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是根据本办法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专有材料,是申请人自行的承诺内容,不能起到其他证明作用;也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解读科室:登记注册许可科
解读人:黄璇
联系方式:0728-3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