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5号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2016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65号令《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因该办法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我局修订了《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局分别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河街道办事处、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沙嘴街道办事处、仙桃工业园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先后反馈了意见,其中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河街道办事处、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沙嘴街道办事处、均表示无意见。市交通局、市发改委意见已采纳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未采纳,理由是目前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职能是城区范围内,未延伸至乡镇,因此未将城市规划区改成城镇规划区。
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新《办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消特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建议特许经营,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各职能部门名称,厘清部门职责。
1.部门名称修改内容:体制改革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其中,将市城管局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
2.部分职责修改内容:第八条原文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仙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修改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补办手续。”
(三)修改法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6年11月修订后,部分法则条款有变化,对应最新法则对办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原文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将罚款标准修改后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原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对单位罚款上限修改后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解读单位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郭建华 159719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