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制度化管理,实现‘一园一法’”。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经2023年10月23日第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48号令)。
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管理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
5.《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4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6.其他国家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保护沙湖国家湿地职责,切实提高社会对沙湖国家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仙桃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位于仙桃市沙湖镇,以沙湖芦苇场、五湖渔场等湿地为主体,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河流沼泽湿地。坐标:113°42'15"~113°47'17"E 30°7'19"~30°9'57"N 。规划区总面积为2167.377 公顷,其中湿地面积2163.83公顷,湿地率达99.84%。
五、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了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文共二十九条,涵盖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1.基本原则。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遵守国家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2.管理机构。明确了湖北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协调统筹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3.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主要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其中,保育区内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须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4.保护内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各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如:擅自挖塘、开矿、采砂、采石、取土、烧荒、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使用电鱼、地笼、捕鸟网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商品性采伐林木;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等行为。
5.法律责任。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县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适用范围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遵守本办法。
解读单位: 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解读人: 代兵华
联系电话: 0728-3200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