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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021/05/16 2.4k 阅读 321 点赞

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日印发了《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必要的环卫设施建设的费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迅速增加。因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彻底,有相当部分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影响。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各地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用以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

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单靠政府财力是无法长期有效解决的,必须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按照国际社会“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是必要的。

二、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目标和任务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

四、基本内容

《办法》共有16条,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办法》制定目标和依据。

第二条:对《办法》中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阐释。

第三条:收费范围。

第四条、第五条:收费标准的管理和制定。

第六条:收费的原则。

第七条:征收方式。

第八条:水费代收。

第九条:免缴对象。

第十条:返款标准。

第十一条:欠缴处理。

第十二条:票、款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费款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法》解释人及时效。

五、补充说明

2021年5月12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税(2021)8号),根据《公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城管部门负责应缴对象的金额核算、核定和执收,同时要帮助缴费对象解决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垃圾消纳处置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就是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由城管执法局变成税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为代征单位。

六、主要内容解读 

1、收费覆盖面:城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社团组织、个人和暂住人员。

2、收费标准的管理和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制定或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外,还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含中转)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来合理确定。

3、收费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仙发改价格(2021)50号),将各类收费对象按照四大类进行明确: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照第户7元/月计费,由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代缴。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它办公场所干部职工按照4元/人/月计费,在校学生照1元/人/月计费,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不得向个人摊派。

(三)从事商贸服务的群体。

一是西餐厅、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洗浴、足浴、桑拿、按摩、网吧、游艺室、美容美发等按照1元/㎡/月。

二是从事旅店业的按照4元/床/月计费。

三是从事餐饮业的按照店面大小计费:100㎡(含)以下的按照1.5元/㎡/月计费;100-200㎡(含)按照1元/㎡/月计费;200㎡以上的按照0.6元/㎡/月计费;超过100㎡的采取累进制计费。

四是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有固定摊点的按照每个摊位10元/月计费;有经营门店的按照1元/㎡/月计费。

五是洗车点按照2元/㎡/月计费。

六是商场、超市、仓储、金融和通信营业厅、影剧院、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部、诊所及其它经营门店、场所,根据其不没面积大小,按照0.2-0.9元/㎡/月计费;超过100㎡的采取累进制计费。

4、征收的方式:

采取按月或按年征收,征收主体转为税务局后,缴费方式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核定好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登录“湖北电子税务局”进入“办税中心”,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非税收入申报”中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二)纳入建成区供水管网的居民(含暂住人口)用户,其生活垃圾由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代收;未纳入建城区供水管网的居民用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执法局直接收取。

(三)个体户或其他收费对象由市城管执法局直接征收。

(四)城管执法局与代收单位(自来水)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每月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金额的3%。用于补偿委托代收单位的劳务及必要费用支出。

5、水费代收

(一)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以总表计量的其他用户,经市城管执法局核定后,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三)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其代扣的水费可以抵扣物业管理费。

6、免缴对象

优抚对象、“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等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救助证可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7、返款标准

主要针对居民已在水费中代缴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物业小区。

一是需要城管执法局进小区转运垃圾的(自备容器),拨付标准为小区每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的70%。

二是由物业公司自行转运至中转站的,拨付标准为小区每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的80%。

三是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拨款。

8、欠缴处理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在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下而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移交税务部门处理(第五条补充说明)。

9、票、款管理

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进入国家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用。

七、本措施的亮点

(一)取消了物业小区直接将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厂的条款,便于垃圾处理的管理。

(二)明确了欠缴的处罚额度,并将处罚权全权交给了市城管执法局。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第五条补充说明),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其追缴和处罚。

(四)以水费代收的形式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在缴纳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其代扣的水费可以抵扣物业管理费。

八、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仙桃市城市管理费征稽中心办公室,解读人:金培超,联系方式:0728-321808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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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