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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政策

2019/12/25 1.8w 阅读 345 点赞

市人民政府于20191225日印发了《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鉴于我市因历史遗留或其他因数影响未处置或处置不彻底的违法建设数量众多,且这些违法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群众信访矛盾、自建房安全隐患事故发生等问题,秉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置的原则,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做两手抓准备,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仙桃市城区三道防线管控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9)和《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管控的通告》(市政府令第80)文件精神,坚决杜绝、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发生,实现新增违建零增长;二是严格按照本办法依法依规、稳妥有序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实现城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清零的目标,彻底整治城区范围违法建设乱象,保障今后城市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任务

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违法建设清零,同时规范存量违法建设处置流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

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基本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处置对象。同时明确了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工作原则,即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要求对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彻底摸排,建立台账,为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做好前期准备。

(二)第四条至第八条是本办法的核心条款。明确了依法必须拆除的存量违法建设类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为联建、小产权房、个人自建住房、集体产业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D级危房的处置方式。

(三)第九条规定了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即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说明了三种拆除方式的法定程序及步骤。

(四)第十一条规定对配合房屋清退的小产权房、联建购房人和配合拆除工作的违建当事人可以予以适当补偿,并明确了相应的补偿方式。

(五)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执行期限。

六、重点内容解读及诠释

(一)违法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明确了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违法建设无法消除对规划造成影响的必须要拆除。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且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必须要拆除。

(二)违法建设拆除的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违建业主不愿自行拆除、不配合执法部门代为拆除方式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发布拆除前公告,再经催告后,并经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强制拆除。

(三)重点解析本办法第六条。违法建设属于个人自建房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处置,分为以下九种情况分类处置:

1.符合一户一台要求的原居民,个人建房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仙桃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房面积符合用地政策规定,房屋现状四层(含房屋架空层,不含坡屋面)及以下的,同意按建筑现状规模进行封顶,允许进行装修施工。

2.符合一户一台要求的原居民,个人建房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仙桃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房面积符合用地政策规定,房屋现状四层以上的,责令业主自行拆除至4层后封顶,允许进行装修施工;拒不执行自拆决定的,由城区各街道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继续建设。

3.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且个人建房不影响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建房面积符合用地政策规定的,四层(含四层)及以下参照本项第一处置方式执行;四层以上参照本项第二处置方式执行;个人建房影响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由城区各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依法予以查处。

4.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个人违建城区各街道切实落实三道防线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继续建设。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存量违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5.业主拒绝配合调查的个人违建,由城区各街道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开展调查,完善一户一档资料资料完善后参照以上处置方式分类处置。

6.在城市规划核心区的违建、个人钢构房屋等临时违建,一经发现,由城区各街道及时依法强制拆除;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干扰执法、暴力抵制违法建设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发现有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或干预违法建设拆除的,将相关线索上报移交市纪委监委核查处理。

7.屋顶加盖防水隔热层的居民应先行在街道办报备,街道办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可以施工,各街道应加强监管,加盖防水隔热层屋顶最高处距地面不得超过1.8米,外沿最高处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

8.维修房屋应先行在街道办报备,街道办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可以施工,各街道应加强监管,不得以修缮的名义重新翻盖房屋或增加建筑面积。

9.老旧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和有权属证明的空台,由市征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储。

关键词解释

(一)临时建(构)建物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定义。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而征收的费用,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本级实施办法的特点

(一)详细明确了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设的七种情形,违法建设为个人自建房的处置方式及违法建设拆除的三种方式,比较切合我市实际,有比较强的可行性合理性。

(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本办法的执行范围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置,201811违法建设也参照本办法处置。涉及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处置的执行程序及执行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执行程序中的重点是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先行立案调查,再对违建当事人下达通知书,再经公告后催告,最后报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本级实施办法的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大队

  :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大队 王峰

    话:0728-332322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