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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仙桃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意见制定情况说明

2019/09/02 4.4k 阅读 156 点赞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迁、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2018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率75.8%,同比下降1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8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1微克/立方米,扬尘污染是造成我市PM10上升的主要原因。扬尘污染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质量,给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二、出台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四、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基本内容

《仙桃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城区三办一园等地方政府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主要负责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督导、考核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扬尘污染源产生的分析研判、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及企业扬尘污染监管;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扬尘污染监管,指导和监督;城管部门主要负责道路扬尘、渣土车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喷雾抑尘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交通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监管以及砂石运输超载车辆监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监管;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及堤防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易产生扬尘车辆违法违规上路的监管;三办一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辖区内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扬尘防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时,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制定扬尘防治方案、足额拨付扬尘防治费用,同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

《意见》规定了各类工程及作业活动扬尘防治要求和措施。

《意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工程施工总体要求、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运输防尘、堆场及搅拌站防尘、道路保洁作业防尘、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防尘、道路施工防尘、裸露地防尘等方面,分门别类规定扬尘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规定了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牵头负责。《意见》建立了日常巡查制度、通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规定了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六、关键词解释

颗粒物(PM10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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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